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攸政办发〔2019〕9号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攸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攸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2 职责任务
2.3 扑火指挥
2.4 专家组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火灾预防
3.2 火险预警
3.3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5.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
5.1 扑火前线指挥部
5.2 指挥原则
5.3 扑火原则
5.4 应急基本措施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火灾评估
6.3 工作总结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经费保障
7.6 技术保障
8.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传与培训
8.3 监督检查
9.附则
9.1 术语说明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突发森林火灾的处置能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高效有序、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株洲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攸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县城城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指挥权限。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2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贯彻“打早、打小、打了”的扑火工作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保障扑火人员的人身安全。
1.4.3 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意识,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隐患排查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4.4 坚持协调联动,快速反应。发现火情后及时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险、火情状况,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实现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军地联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确保将森林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
1.5 灾害分级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面积、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森林火灾分为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和特别(I)四个等级。
1.5.1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1.5.2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1.5.3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1.5.4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1.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公安局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森管局、县预备役、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科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文旅广体局、黄丰桥国有林场、县气象局、县森林公安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攸县供电分公司、电信攸县分公司、移动攸县分公司、联通攸县分公司、石油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攸政发﹝2019﹞4号文依次进行调整),为副科级事业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委县政府任命。
2.1.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乡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1.3 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和驻在林区工矿企业、烟花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法》及本预案的实施情况;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森林火灾的处置、扑救工作,决定启动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与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处置森林火灾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依据各成员单位人员变化及时变更指挥部成员;根据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请求和扑火需要,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救工作;统一协调驻攸武警中队、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2.2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县森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县森防指提出处置森林火灾建议,执行县森防指决策,联系上下森防办,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中的宣传发动、信息调度、处置等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监察,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办法。
县人武部、县预备役:根据森林防扑火需要,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较大火灾险情时,及时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消防员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县森管局:全面负责管辖区范围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同县森防办保障扑救森林火灾中的信息联系,共同处置森林火灾。
县人社局:负责协调受灾国有林场职工和城镇居民再就业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县财政局:负责将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扑救森林火灾储备基金。当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县政府领导批示,及时安排、调拨扑火救灾经费,保证森林扑火救灾需要。
县公安局:调派警力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督促公安机关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抢险救灾工作。
县民政局:对受灾灾民组织慰问和救济;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致残评级等工作;指导经营性和公益性公墓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优惠政策,对按规定办理了减免手续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减免养路费和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在扑救较大森林火灾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县林业局: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援、转运、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指导林区基层医疗机构制定森林火灾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医疗救援保障工作。
县科工局: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前线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调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全县农业生产用火,负责做好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及农业场圃森林防火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根据需要协助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人员做好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和火灾扑救工作,保证村居安全。
县教育局: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督促、指导搞好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各类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林区相关单位配套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播放森林防火公益性广告,报道森林防火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火灾案例,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林火预测预报信息。
县文旅广体局:指导全县旅游行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督促旅游景区加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负责协调旅行社、导游与旅游景区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森林防火部门检查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司法局:
黄丰桥国有林场:
县气象局:利用气象卫星进行森林火情监测,及时提供火场地区的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等气象服务。必要时,报请县政府批准,由县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协助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攸县供电分公司:与应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共享林区监控信息,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林区电力设施安全。
县通信部门(电信攸县分公司、移动攸县分公司、联通攸县分公司):负责森林防火的应急通信调度;组织各级通信部门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办理有关森林防火通讯事宜,保证火情信息畅通无阻;协调做好相关乡(镇)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场和火场现场的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
石油公司:负责满足扑救火灾中各种车辆的油料供应。
县森林公安局:发生火情时,及时出警扑救火灾并配合地方公安做好火灾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和野外非法用火的查处;配合做好火灾原因的调查分析和损失评估工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高森林火险地区联系责任制(各成员单位联系点安排详见附表)。
2.3 扑火指挥
2.3.1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级行政区、施业区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有关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导;跨县界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和其它需要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指挥的森林火灾报请指挥长批准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
2.3.2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3 驻攸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
2.4 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森林火灾发生后,主要负责初判森林火灾灾害级别,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并进行现场指导。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火灾预防
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规划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1 Ⅳ级预警(蓝色警报)
每年的森林防火期(上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3.2.1.2 Ⅲ级预警(黄色警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布,发布森林火险黄色警报:
(1)森林防火期内,连续干旱10天以上;
(2)非森林防火期,连续干旱20天以上;
(3)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
(4)国庆节假期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
3.2.1.3 Ⅱ级预警(橙色警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布森林火险橙色警报:
(1)森林防火期内,连续干旱15天以上;
(2)非森林防火期,连续干旱25天以上;
(3)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
(4)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
3.2.1.4 Ⅰ级预警(红色警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布森林火险红色警报:
(1)森林防火期内,连续干旱20天以上;
(2)非森林防火期,连续干旱30天以上;
(3)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
3.2.3 预警发布
根据全县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结合县气象局提供的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情况等相关因素,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商气象主管部门提出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经指挥长或授权副指挥长批准后,由县森防办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其中I级和Ⅱ级预警在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并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办”)备案。
3.2.4 预警预防
3.2.4.1 Ⅳ级蓝色预警预防行动
(1)县、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防火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
(2)各类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
(3)各类扑火物资、机具更新补充和储备到位;
(4)扑火机具和通讯设备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2.4.2 Ⅲ级黄色预警预防行动
在保持Ⅳ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和森林防火重点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2.4.3 Ⅱ级橙色预警预防行动
在保持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乡镇、街道进行防火督查;县乡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全天候待命。
3.2.4.4 Ⅰ级红色预警预防行动
在保持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党政领导和乡村干部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防火部位实行分片包干、严防死守。
3.2.5 警报解除
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警报。
3.3 信息报告
3.3.1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或者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要即时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县林业局或其所属森林防火机构报告。(县森林火警电话:0731—24317110,24232276)
3.3.2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按规定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乡级森防办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及时核实情况,就近组织扑救,并在1小时内报告县森防办;重大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报告县森防办。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乡级森防办在接到核查通知后,必须在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上报县防火办,县森防办核准情况后,在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上报市防火办。防火期内,乡级森防办要按照林火日报的规定,一般火情在发生当日的下午6时前向县森防办进行报告。
3.3.3 出现下列九种森林火灾之一时,乡级森防办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报告到县森防办;县森防办核准情况后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县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和市森防办,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发生在县界、乡界附近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4)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7)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
(8)需要外援支持扑救的森林火灾;
(9)其它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3.3.4 报告内容
(1)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2)燃烧森林面积及可燃物类型;
(3)火场地形、地势、天气形势及火势蔓延速度;
(4)火场周围的居民、设施情况;
(5)火灾扑救及人员伤亡情况。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乡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乡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请县人民政府扩大应急,分别由省、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规定进行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领导参加现场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相应提高现场指挥部的级别。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为主、专群结合”,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必要时,组织协调驻攸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救援。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聚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指导或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地方公安和森林公安,及时进入森林火灾发生现场,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森林公安并要迅速展开火灾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查明原因,依法对火灾肇事者和责任人做出处理。
4.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6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依据国家、省、市层面的应对工作动态,结合本县实际,县级层面应对工作从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街道难以控制请求援助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县内同时发生3起以上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主要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派出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4)县森防办每小时调度一次火情,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和有关上级报告最新动态;并视情向市森防办报告扑救进展情况。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县内乡级行政边界,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5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下受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的森林火灾;
(4)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主要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2)乡镇、街道主要领导靠前指挥,主持调度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3)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协助当地扑火前线指挥部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调派县专业扑火力量进行增援,根据需要协调领近乡镇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支援;
(5)县森防办每小时调度一次火情,及时向指挥长和县应急办报告最新动态,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作好扑火应急准备;每2小时向市防火办报告一次扑救进展情况。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县行政边界、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初判烧毁森林面积达50公顷以上,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的森林火灾;
(5)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区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直接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办立即向指挥长报告情况并建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由县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组织指挥扑救;
(2)由县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当地政府开展火情会商,设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和宣传报道等专门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由县扑火前线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根据需要协调驻攸武警、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现场督导组深入火灾现场一线,监督检查对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有关扑救火灾指示精神的具体落实情况;
(5)县森防办随时掌握火场动态,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最新情况,协调解决扑救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每小时向县政府和市防火办报告一次扑救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市森防办作好应急响应准备。
(6)配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县行政边界、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初判烧毁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火灾发生后至第三天上午10点钟前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由省、市人民政府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火情,并建议县政府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1)县政府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将率领副指挥长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负责火灾扑救指挥工作,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现场指导。
(2)由县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应急调度会议,进一步会商火情,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部署应急救援及综合保障工作;
(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出快速应急反应,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县森防办每一小时向县政府办和市森防办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5)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必要时,县政府及时请求省、市支援。
(6)根据省、市在现场设立工作组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5、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
5.1 扑火前线指挥部
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火场侦察,全面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划分任务部署兵力,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3)掌握扑火进程,根据火场变化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4)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5)做好火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6)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向当地政府和县森防办报告火灾现场情况。
(7)火灾扑灭后,派人看守火灾现场,清理余火,严防死灰复燃。
5.2 指挥原则
5.2.1 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5.2.2 统一指挥。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救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2.3 分区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5.2.4 部队独立指挥。根据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5.3 扑火原则
5.3.1安全第一原则。在扑火过程中,坚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保证重要森林资源安全,尽量减少火灾损失。
5.3.2科学扑救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扑火救灾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扑火战略上采取“围、阻、打、清”相结合,依靠阻隔灭火、以水灭火、机械灭火等间接灭火手段尽快控制火场蔓延,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采用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全面围控火场后,集中力量突击扑灭明火点,分段彻底清理和看守火场。
5.3.3合理用兵原则。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用兵。
5.3.4 压实责任原则。要派出火场督查组,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分段包干,明确责任人,落实扑救、清理、看守责任。
5.4 应急基本措施
5.4.1 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5.4.2 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5.4.3 根据需要和可能,制订人工增雨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5.4.4 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5.4.5 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1.1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1.2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6.1.3 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6.2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6.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以上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查找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森林火灾信息,或在火灾事故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队伍为主,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应急队伍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林区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协助扑救工作。
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下,县应急管理局建立一支30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各乡镇、街道分别组建一支10人以上的应急半专业扑火队,配备一名森林防火专干,专抓森林防火工作;全县各村、社区、居委会配备一名专职护林防火员,组建一支10人左右的民兵应急分队,以基本满足全县火灾扑救应急工作需要。要逐步提高各类森林扑火队伍的装备水平,加强扑火实战培训,提高森林扑火战斗力。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者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志愿者组建临时扑火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跨乡镇增援扑火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森防办要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并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要制订启动应急预案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党政领导机关及事件现场指挥的通讯畅通。
7.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灾物资和疏散灾民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车辆一律悬挂统一醒目的标志;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通知有关公路收费站,免缴道路、桥涵通行费。
7.4 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县、乡镇、街道分级负责制。县负责全县性或跨县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上级援助。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县级申请援助。
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要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50万元的储备库;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5万元的储备库;其他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森工企业等重点森林防火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7.5 经费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资金,实行属地负责制,各级财政要予以优先保障。县、街道、乡镇要设立森林火灾应急储备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预防或应对森林火灾而建设的工程项目、购置设备、建设信息系统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部门统筹安排,优先保障。
7.6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卫星遥感监测、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加强林火卫星监测系统(RS)、林火地理信息系统(GIS)、扑火队员跟踪定位系统(GPS)、火场气象服务系统等建设,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充分发挥专家组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的重要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8、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每年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演习。通过综合演习,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8.2 宣传与培训
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干部、职工、群众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乡镇、街道森林扑火指挥员、专业扑火队员,原则上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扑火集中培训和扑火演练。
8.3 监督检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附则
9.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