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hnyx-0001/2025-02685
发文日期:2025-07-18
成文日期:2025-07-18
文号:攸政发〔2025〕5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攸县人民政府
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攸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ZZYXDR-2025-00001
攸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降低政府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22〕8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以下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上级财政专项追加等专项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
(二)县属国有性质或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
(三)政府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等投入的建设项目;
(四)上级及有关单位委托地方政府管理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纳入县财政管理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发改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建立和管理项目储备库、年度计划编制、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审批(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资概算审批)、招投标指导协调、代建管理、评估督导等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督查、考核、现场监管等;牵头组织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可研、概算评审和超概算、工程变更审查;承担政府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非通用材料的询价定价;参与全县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调查发布及全县所有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信息员的考核检查及培训。
(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管理职责,负责设计及优化审批管理、招投标监督、施工和代建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参与工程变更审查、非通用材料的询价定价。其中,住建局负责全县的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调查发布及全县所有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信息员的考核检查及培训。
(三)财政局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年度预算计划编制、资金拨付审核、项目预(结)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具体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招标上限值);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结算评审;参与非通用材料的询价定价、政府性投资项目现场签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变更审查、全县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调查发布及全县所有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信息员的考核检查及培训。负责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协调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奖惩等。
(四)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进行监督。其中,采用招投标法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发改局牵头进行监管;采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项目合同,由财政局牵头进行监管。
(六)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体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林业局、数据局等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行业统筹调度。
第五条 加强政府投资廉政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为人民理好财的底色,严格执行政府性投资降成本和招投标改革各项规章制度规定,严守制度防腐底线,严格执行工程管理的纪律红线,坚决杜绝索拿卡要和“打招呼”“提篮子”等违纪违法行为,努力建设廉洁工程。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健全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改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规划布局研究,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项目策划和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对于暂未明确建设单位的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报政府批准后先行开展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经费经报请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建立完善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发改局商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未进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高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第三季度向发改局提交相应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发改局商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行业主管等部门统筹提出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并向社会公示。除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和用地指标。对于前期要素不完备的项目纳入储备计划,待前期手续齐全后自动调整进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立项手续前,必须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否则,发改部门不得办理立项手续。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全建设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依法实现“一项一码”。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事项和是否实行代建制、是否符合以工代赈由发改局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自然资源局核发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概算由发改局(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自然资源局核发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施工许可证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等。
(四)竣工验收阶段,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气象、水利、市政公用、档案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由数据局结合实际,按相关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含设备采购)均需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其中,总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必须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3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改局申请并经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在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前必须报市财政部门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市级评估论证程序后,还须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复核。
发改局对项目立项实行“要件立项制”审批管理。履行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项目立项申请表、财政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上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及履行审批所需的国土规划、行业审查等意见,由发改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定后,出具县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达到限额项目)。其中,对已纳入县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可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化审批流程。
(一)总投资30万元(不含)以下、已明确资金来源且原则上在部门经费预算总额范围内统筹解决的项目无需立项,可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总投资3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及以下的项目可以实行 “一阶段设计”(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不再报批初步设计(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除外),按相关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和预算评审,其建设投资按批复的总投资估算进行控制。
(三)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按规定完成可研评审。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按规定完成概算评审。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简化可研报告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
(四)已列入有关投资计划或政府相关决议的道路大中修和路面改造项目、一般的绿化和房屋室内装修改造项目,可不编制可研报告,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立项建议书(或实施方案),报发改局批复立项,作为项目进入审批流程的依据。
(五)以村(社区)为业主单位的,先由村(社区)在“在线平台”完成项目盒创建,再依据项目建设类型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收集资料,分批次对照项目立项所需的前期资料统一到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并统一送部门单位和县政府审批。(收集资料含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财政局的资金来源意见、自然资源局的选址意见、《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审批表》等)。
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采用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由发改局在立项阶段审批,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各类报告中对用工计划包括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情况等予以说明,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具体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总投资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采用以工代赈方式申请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发改局审批。
(二)总投资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采用以工代赈方式申请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项目的副县长审批。
(三)总投资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采用以工代赈方式申请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项目的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须报县长审定。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以工代赈实施的有关文件要求,包括设立农民工专用账户、实名制登记、开展劳动技能培训等,用工劳务报酬占工程总造价比例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以上,并及时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发改局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督导检查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编制可研报告。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工程技术方案设计能力的机构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的编制工作。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研报告应当有同等深度的工程技术方案并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较,选择推荐最优方案。申报争取上级资金的项目可按照上级申报时间要求先提交可研报告申报版报发改局审批,同步及时编制正式版可研报告按程序报发改局进行可研评审和批复,新增用地的项目需要《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可先容缺办理,在审批正式可研报告前补充到位。
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设备采购费等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征地拆迁补偿费(含办理用地红线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根据征地拆迁估算指标进行估算并纳入总投资估算。用地税费最终以实际缴纳的为准,其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审定的为准。
管线迁改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迁改方案(应当包括管线种类、相应工程量和造价指标),并据此编制估算明细表纳入总投资估算。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初步设计应当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审查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批复。
严格限额设计。项目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时应专门设定限额设计条款,深化设计任务交底,无地质勘测资料不能设计。初勘完成后按批准的投资估算进行初步设计,详勘完成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达到满足项目功能的设计深度,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预算与施工图设计同步完成。对未达到限额设计要求的、设计深度不够的,应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建立优化设计降低造价的约束激励机制。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是否进行优化设计审查。优化设计审查工作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参与,委托第三方机构(或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费用和减少投资奖励由建设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或发放专家审查工资)并支付,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 概算审查。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发改局(县重点项目中心)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概算审批。由国、省、市审批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或审核)按国、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禁止未批概算先审预算。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核定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
(一)概算超过批复估算10%以下的,项目单位落实增加部分资金来源并经财政局认可后,由发改局批复,并抄送财政局。
(二)概算超过批复估算10%以上的,或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情况报送发改局。发改局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要求项目单位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装修标准、优化设计方案,重新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概算。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组织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报财政局评审,评审后的金额不得超过批复概算的建安工程费。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先勘察后初步设计、先概算后施工图设计、先审施工图后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原则,经审查后的设计文件、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跟踪审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委审〔2020〕2号)要求,审计局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实施特点和审计资源等情况,采取分阶段或者定期的方式实施。
第十九条 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采用代建制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当予以明确。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管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级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火灾的抢险修复工程;防汛、排涝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对特别国债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时间要求特别紧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可参照应急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容缺和交叉审批。
(一)工程认定及其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设计方案、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确定。
(二)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对规划、立项、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
(三)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立即安排处险,同时将设计方案和投资规模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同意后,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四)项目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可先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支付预付款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后,由财政局开辟绿色通道,支付不超过合同额30%的预付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按程序将工程费报财政局评审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支付余款。
(六)工程除险后,按照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费用。超出已认定应急抢险范围自行建设其他内容的,超出部分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投标和采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少提前15天公开招标计划,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省、市、县发布的现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凡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结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工程造价在6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公开公平公正选择符合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
工程造价在6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采购,由财政局负责监管,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湘财购〔2021〕27号)、《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年版)》(湘财购〔2021〕29号)及株洲市发布的现行办法等执行。工程造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株政办发〔2024〕2号)等执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相关程序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加强企业诚信履约管理,限制失信企业投标。各相关职能监管部门(发改、财政、住建、交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负责各自权限内的监管工作,如有涉及多个行业部门的综合性项目,则以该项目工程造价占比最大的行业为监管部门。并开展标后监管督查,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发改局。
(二)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新改扩工程,需履行“双备案双公告”程序,应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财政局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将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同步链接,签订的中标合同到财政局备案。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的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三)规范设计施工总承包。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需经县政府批准。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概算建安费造价在4000万元以上的,需完成详勘和扩大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深度应通过财政部门的资料预审,确定招标控制价后组织招投标。招标控制价由财政局审查,中标单位应与招标人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不得违规与设计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第二十三条 现场监管。主要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签证、土石方工程的事前事后现场“三方联测”等。由发改局牵头,组织财政局、项目单位(代建单位)、监理、施工等部门单位进行现场联合签证、及时签证。现场监管应严格按照《关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计量、结算的具体操作办法和设备、材料品质保障措施的指导意见》(株降专办函〔2024〕1号)执行。
(一)现场隐蔽签证工程量的造价在5万元(不含)以内的,由发改局牵头,项目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在现场及时签证。
(二)现场隐蔽签证工程量的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由发改局牵头,财政局、项目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现场测定工程量后联合签证。土石方工程应委托第三方测量机构(在发改局备案登记)在事前(原地貌)、事中(施工中土质变化)、事后(验收收方)等进行联合测量并签证。
(三)涉及变更的隐蔽工程签证,项目单位必须在进入下一工序前邀请发改局牵头,财政局、项目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联合签证,并及时摄像或拍照备案。所有签证资料必须注明项目名称、位置、内容、数量、原因、日期等内容,能够画图的,必须以图列示,并标明尺寸。
第二十四条 询价定价。对招标文件(预算清单)和《攸县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中无明确价格的材料或暂估(定)价的材料、设备采购,必须先由项目单位向发改局申请询价,由发改局牵头,组织财政局、项目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市场询价,通过部门联审会议确定价格后再进行施工。否则,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超过预算的暂估(定)价。
第二十五条 结算评审。政府性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由财政局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报送结算资料至财政局,由财政局统一安排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初审,再经财政局复审后出具结算评审结论并签发《攸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定案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项目变更严格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程序。如涉及施工图纸变更,应按程序先行完善设计变更手续。
加强工程前期勘察、设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制定的勘察、设计、预算等业务统一范本合同。属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变更,实行“变更追责”制度,由发改局牵头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核查责任,按合同约定先承担相应的责任,再进行变更;属建设单位原因的,先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再进行变更;属非主观原因导致变更或不增加造价的合同内项目调整,按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变更实行分级审批的程序。项目变更均须在施工前由项目单位提出,待审批后方可实施。变更审批由发改局出具《攸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部门联审会议会审意见呈报表》,表中部门单位栏必须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发现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复概算金额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同时申报概算调整,概算调整审批可与变更审批合并进行。变更审批按以下情形进行:
(一)确需变更的项目,变更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每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由发改局、财政局、行业主管等部门现场联合核查,经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会审后,报分管相关项目的副县长审定。
(二)确需变更的项目,变更金额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项目单位报分管相关项目的副县长同意后,由发改局、财政局、行业主管等部门现场联合核查,经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会审后,报分管相关项目的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
(三)确需变更的项目,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先报分管相关项目的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同意后,由发改局、财政局、行业主管等部门现场联合核查,经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会审后,报分管相关项目的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
(四)土石方工程中,因地质变化造成原预算土方变石方的工程变更,由发改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第三方测量机构(在发改局备案登记)等部门现场联合测定方量后,可在结算评审时据实调整。
(五)因非主观因素而造成的合同预算清单漏项,或因质量安全需要对主要施工工艺、措施有重大调整(需组织专家论证)及合同预算清单中不可预见费的使用,须经发改局牵头,会同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联合会审后,可在结算评审时据实调整。
(六)在合同造价以内的项目内容调整,参照上述(一)、(二)、(三)程序执行。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主材价格调整和人工工资政策调整或合同预算清单中暂估价项目按实际调整,不属于变更范围,可在结算评审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实施工程变更的,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程变更经审批后,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及时根据变更审批资料签订补充协议,并根据补充协议组织施工和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项目工程变更或变更签证:
(一)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二)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三)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风险的,或投标时可预见风险的;
(四)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的;
(五)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决策同意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方案等予以较大调整,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一)增加的工程建设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由项目单位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抄报发改局备案。
(二)增加的工程建设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超过最高投标限价,但可以通过使用预备费解决的,由项目单位提出动用预备费申请,报发改局批准。
(三)增加的工程建设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不能通过使用预备费解决,但未超过已批复建安工程费的10%,经由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项目单位落实增加部分资金来源,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再按程序调整概算。
(四)增加工程建设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超过已批复建安工程费的10%,经由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项目单位落实增加部分资金来源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批准后,再按程序调整概算。
第三十二条 发改局必须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监督和调整职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定期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发现违规超概算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并书面通知同级财政部门暂停付款,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先行追责问责到位,再严格按程序履行评估论证、重新决策、调整概算等手续后,方可继续实施。
(一)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各有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发现违规的及时处罚处置,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书面告知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
(二)财政局根据批复或核定的投资概算及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资金申请,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对于超过概算的项目,未经批复调整,不得拨付资金。
(三)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管理层级,按有关规定将本地区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列入下年度审计计划,相关审计结果及整改建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后,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四)项目单位对概算控制负主要责任,并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投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自查,并通过合同约定、第三方评审、绩效考核等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制止并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相关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发改局。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或按程序调整后的概算。
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各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档案人员。应遵循《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按照职责明确、流程清晰、措施有效、要求具体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各类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体系。各项目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相关登记表格由档案管理部门或发改局提供)。否则,由档案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全县“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五算闭环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对照各自职能,对“五算”闭环系统各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纪委监委、发改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推动构建项目成本控制全过程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监管和统筹调度,并按照统计要求,及时指导新开工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入库入统。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至发改局,涉及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建立工程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立重要情况强制报告和移送纪委监委机制。强化过程监管,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招投标投诉、工程超概、重大变更、资金拨付等异常情况做到及时向纪委监委报告。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移送纪委监委。
第三十八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制度并组织实施,审计局要加强建设项目绩效审计,提出相关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行业内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财政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职能部门在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的同时,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职权推荐或介绍施工企业、分包企业,不得推荐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谋取私利。受委托的审查和服务单位也必须执行前述廉洁规定。项目评审等经费由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加强超概算建设项目监管。
(一)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较多、存在超合同价、超概算风险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发函警示或约谈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因项目单位原因导致超概算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二)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存在漏项、缺项导致建设项目超概算的,依据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开展联合惩戒。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一)在必要文件缺失情况下予以立项的,追究发改局相关人员责任;
(二)人为压低投资规模或拆分项目,规避决策程序的,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三)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文件等必要文件弄虚作假的,追究对应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责任;由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文件弄虚作假的,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四)未履行概算调整决策及审批程序,超概算的,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代建单位责任;
(五)未及时按照程序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责任;
(六)未按规定实行代建制的,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七)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由相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擅自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四)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未按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三条 规范项目咨询、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对于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串通进行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或未履行合同职责导致项目各种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质量安全事故损失等)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依据相关规定开展联合惩戒。对造成经济等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和实施过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高新区、各乡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行业管理未尽事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攸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攸政发〔2024〕4号)废止。
【文字解读】《攸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攸政发〔20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