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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知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全县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我县申请公开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县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五条 申请公开处理时间规定: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当日内进行答复;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在20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内进行答复,如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批准的可以再延长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三)依申请公开答复不了的应由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第六条 申请公开受理流程:1、填写申请表格。2、政府部门处理。3、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收费标准:免费。
第八条 答复机制。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20个工作日。
决定公开的,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向申请人部分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