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hnyx-0001/2025-03845
发文日期:2025-10-16
成文日期:2025-10-1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攸县司法局
【文字解读】《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攸县人民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定》,文件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22年1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实施《湖南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2022年12月22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出台实施《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株洲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株政发〔2022〕9号)。
二、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是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
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行政纠纷源头化解,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保障我县行政应诉工作持续高质量开展的重要举措。
三、部分内容解读
(一)关于《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着重对适用范围、复议机构职责、复议咨询委员会、专用章、交办应诉案件应诉程序和案卷归档等关键环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具体分述如下:
1.关于明确《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适用范围:县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
2.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职责:明确县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是县司法局,县司法局的职责为:负责具体承办县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承担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办部门。
3.明确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成立和日常运作:明确县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明确县司法局具体承办复议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承担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及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明确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4.明确印章启用:明确“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和“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攸县人民政府应诉专用章”印章的启用。
(二)关于《攸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根据我县办理交办案件的实际工作需要,《攸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明确应诉承办部门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目录等文书和应诉材料前,应当经县司法局审核并加盖“攸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同时,明确诉讼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司法局。
四、重要条款内容摘要
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县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对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攸县大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七)依法应当由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八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加盖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攸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十条 应诉承办机构承担下列行政应诉准备工作:
(一)组织应诉案件承办人员分析案情,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提出答辩和应诉对策,草拟答辩状;
(二)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制作证据目录。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三)提出行政应诉出庭人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建议;
应诉承办机构审查发现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当事人已就同一行政行为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应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应诉答辩意见,围绕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和权限、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效力、行政程序、法律适用、内容的适当性等进行论证。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适用法律依据的准确性等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且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下列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应诉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协助政府负责人分管工作的副县(处)级领导可以作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负责人。
应诉机关确定的分管涉案行政事务的党委委员、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总规划师、总经济师、总审计师、总会计师、调研员等出庭应诉的,可以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原文链接: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攸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